煤矿井下照明管理要点有哪些
煤矿采掘需要照明,工作面照明在工作环境差的情况下,有较大的管理难度;矿灯可以说是矿工的眼睛,煤矿井下照明的管理很重要。
一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: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:
1.井底车场及其附近。
要点:照明高度应考虑矿井设备最高尺寸,车场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5m。
2.机电设备硐室、调度室、机车库、爆炸物品库、候车室、信号站、瓦斯抽采泵站等。
要点:各硐室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5m;机车库硐室检修点应增加照明数量;爆炸物品库库管员发放间有足够的照明。
3.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、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、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道交替使用的绞车道。
要点:主要运输巷道、胶带输送机、架空乘人装置巷道、人行道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30m,机头、机尾应增加照明数量。
4.主要进风巷的交叉点和采区车场。
要点:进风巷交叉点和采区车场应不大于5m。
5.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。
要点:照明灯间距应小于30m。
6.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。
要点: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,但机头、机尾需安装照明灯,用卡固定在支架上,照明电缆应有一定的弛度一周一次,不影响支架推移。
7.地面的通风机房、绞车房、压风机房、变电所、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。
要点:硐室及调度室在操作区域必须安装应急照明灯,应每月试验1次,并记录备查。
二.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四百七十一条: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1.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,至少应当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%。
要点:备用灯达到10%,台账是否显示。
2.矿灯应当集中统一管理。每盏矿灯必须编号,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。
要点:机电科成立矿灯队或矿灯组,矿灯有编号,一个队在一个灯架,专人专灯,便于管理。
3.矿灯应当保持完好,出现亮度不够、电线破损、灯锁失效、灯头密封不严、灯头圈松动、玻璃破裂等情况时,严禁发放。发出的矿灯,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11h。
要点:矿灯交回后,必须检查检修,达到完好,并有检修台账,未检查检修严禁发放;发出的矿灯,连续使用达到11h。
4.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、敲打、撞击矿灯。人员出井后(地面领用矿灯人员,在下班后),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。
要点:矿工需爱护矿灯,严禁拆开、敲打、撞击;矿工出井和地面用灯人员在下班后及时交回矿灯。
5.在每次换班2h内,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。
要点:每班交接班2小时,矿灯班长统计未交回矿灯人员名单报告矿调度室。
6.矿灯应当使用免维护电池,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。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当具有防过充电、过放电功能。
要点:矿灯应使用免维护的锂电池,具有过流和短路、防过充和过放电功能,经常检查检修保护是否灵敏可靠。
7.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,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。
要点:加装其它功能的矿灯,不能影响矿灯的完好。
三.第四百七十二条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1.用不燃性材料建筑。
要点:因为矿灯房距井口近,规程规定在井口20m范围内严禁烟火,所以,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。
2.取暖用蒸汽或者热水管式设备,禁止采用明火取暖。
要点:矿灯房取暖使用暖气,不准使用电炉取暖及其它非正规取暖设施。
3.有良好的通风装置,灯房和仓库内禁烟火,并备有灭火器材。
要点:矿灯房安装换气扇,矿灯房和库房严禁烟火,每个出进口有灭火器、消防沙、消防锹、消防桶,并有消防栓。
4.有与矿灯匹配的充电装置。
要点:充电架完好,与矿灯匹配,有检修专责人,悬挂充电架检查检修制度。
四.存在的问题
1.照明接线盒空间小,接线工艺不规范,密封圈不易选择。
2.综采工作面照明安装环境差,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在支架上,电缆管理难度大。
3.矿灯有无瓦斯的地点都到,矿灯的电缆线有个别存在破口。
4.矿灯交班二小时向调度室汇报不及时。
五.整改措施
1.照明包机到人,实行包片负责制。
2.照明定期检查检修,记录备查。
3.矿灯交班后,逐盏检查检修,留有记录。
4.矿灯交班后二小时向调度室汇报交灯情况。